游劝荣代表建议: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游劝荣代表建议: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9-03-1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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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游劝荣代表在建议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作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历史性决断,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立下了规矩。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考察调研长江经济带发展,先后深入湖北、湖南沿江部分城市以及三峡坝区等地,考察化工企业搬迁、非法码头整治、江水污染治理、湿地修复等情况,并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并明确提出新时代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大关系”,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统一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

游劝荣代表在建议中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保护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大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共抓”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深刻指出,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研究提出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整体预案和行动方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一盘棋”这篇大文章。长江经济带包含12个省市,涉及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左右两岸以及干流、支流。水体是流动的,长江经济带的环境污染案件经常出现污染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而目前12省市之间对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仍处于“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情况,相互的衔接和协调不足,特别是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常常出现“争着管”或“不愿管”的现象。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制定的《长江保护法》等涉长江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

(中国日报湖北记者站)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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